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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延伸服务用房三年承租权

· 2025-01-21
招拍挂详情
项目名称: 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延伸服务用房三年承租权
项目编号: LG2025HB1000093
发布时间: 2025-01-15 12:10
公示信息类型: 招拍挂公告

内容

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延伸服务用房三年承租权

 

项目编号:LG2025HB1000093 租赁底价55 万元(首年)

 

挂牌起始日期2025-01-15挂牌结束日期2025-01-27保证金金额(元)160000 ( 16 万元)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交易机构:交易机构联系人出租方
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周年珠 0711-5907002,18608656133
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  
  • 出租申请与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租赁申请书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所、意向承租方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G2025HB1000093
    标的名称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延伸服务用房三年承租权
    租赁底价55万元(首年)
    挂牌开始日期2025-01-15
    挂牌截至日期2025-01-27
  • 出租方情况
     
  • 出租方名称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所在地区湖北省 - 鄂州市 - 鄂城区
    注册地(住所)鄂州市鄂城区石山镇周铺村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700420681332G
  • 招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租赁期限3年
    是否存在定价依据
    定价依据评估
    租赁面积说明

    详见评估明细表

    租金调整方式涉及
    租金调整方式说明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是否有免租金装潢期
    租赁用途说明殡葬延伸服务
    目前状态使用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双方各付
    交易服务费说明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其他招租条件

    (一)根据资产公开招租要求,出租方提出:

    1.本项目涉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意向承租方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在本平台取得受让资格或承租资格而违约、悔拍的意向方含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不予受理。

    (二)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指定账户,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三)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成交结果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四)承租方须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前将承租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指定账户。

    (五)根据资产租赁使用期间管理要求,出租方提出:

    1.在下一个缴款周期开始前15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缴款周期的租金;若承租方自下一个缴款周期开始计算起,未支付租金达15个日时,出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

    2.出租方按约定将资产交付承租方后,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改造,且不得影响资产固定设施的结构及消防配套设施(若承租方按实际使用确需部分改造的,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对资产进行适量改造或增加设施,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1)承租方不得出现与本公告明确的资产用途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关系,且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2)承租方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是资产租赁期间的实际管理人。在资产范围内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对于资产(建筑)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若承租方发现资产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其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因发现不及时造成资产及出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按时交纳租金和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费等费用。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所承担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租赁期内发生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7.承租方应注意水、电、气的安全使用,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由于使用和财产保管不当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水、火灾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对受到的损失依法追究赔偿。

    8.资产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本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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