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宁波市鄞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本单位将对宁波市鄞州区新天路135弄9、11、13、15号房地产进行公开竞价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Z-CQFW(2024)-114
二、标的概况:
房屋1 | 权证相关信息 |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236054号 | |
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新天路135弄9、11、13、15号 | ||
建筑面积(m2) | 163.49 | 房屋用途 | 商业 |
出租方 | 宁波市鄞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出租期限 | 3年 |
免租期 | 3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包含在租期内 |
房屋现状 | 在租(合同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有 |
交易底价 | 67100元/年 | 加价幅度 | 1000元/年或1000元/年的整数倍 |
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房屋禁止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①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②在学校周边开设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
③违反浙委办传﹝2014﹞8号文件精神开设会所;
④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⑤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支付方式:采用分期支付形式,租金为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3)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年租金的3个月租金。
(4)水电费、燃气费、卫生费、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用、互联网费等费用自免租期开始之日起由承租方承担。竞得人在竞价中应充分考虑该项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或拖缴费用。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不得将所租房屋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同时承租方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损失。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出租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承租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租赁期满,承租方交还房屋时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恢复房屋原状的,承租方应予以遵从并承担恢复原状费用。
(6)标的交付,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展示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时的依据,承租方不得以交付时房屋现场现状与展示照片不符等原因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标的的外观、结构、实际面积、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包含可以搬迁的动产。出租方及产权服务公司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申租方应自行考量,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申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并报名成功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和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有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相关安装或维修(包括但不限于防水、管线、水电表、空调、漏水漏电维修、房屋损耗维修等)(如有)均由承租方自行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潢、安装、维修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7)公开竞价结束后,预成交人应在成交结果公示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前往产权服务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预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竞价中预成交人及出租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预成交人的责任,且不得参与本标的的后续竞价活动。
(8)申租方成为成交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房屋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及其附件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其他约定详见《拟签署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0)申租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试行)。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申租方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产权服务公司所有。
四、申租方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租方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2025年1月7日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须需在资格前审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查询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前对成交人进行查询,如成交人不符合要求的,则交易终止,成交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4)申租方未出现如下任一行为:
a、在以往承租鄞州区国有房屋的过程中出现被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其他 社会信用管理平台的失信名单的情况;
b、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行为;
c、有拖欠租金、物业费、水、电、燃气等费用还未结清的;
d、擅自转租、未及时腾退交房、改变房屋结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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